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办法》强调,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威胁、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以及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做好处置工作。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协助执行。

 

 

 

文/潘从武

2020年6月30日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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